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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王玉章、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王玉章,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63号原告:陈秀霞,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章,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999号。法定代表人:高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诉被告王玉章、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陈秀霞负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申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