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俊兰、张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兰,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兰,女,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杨俊兰与被执行人张斌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