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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2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7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雅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起云、汪秀瑛参加的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李辉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印刷带有自己电话号码的招嫖小卡片分发至本县易俗河镇各宾馆、酒店、旅社,当住宿旅客打电话后,黄某介绍卖淫女谢某某、付某等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长江宾馆旅客伍某的电话,黄某联系谢某某、付某,同时要彭姓男子介绍另一名卖淫女,三个卖淫女至长江宾馆8417、8403房间卖淫,黄某从中分得嫖资共计520元。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介绍谢某某至长江宾馆8421房卖淫时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谢某某、付某、伍某、蒋某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印刷带有自己电话号码的招嫖小卡片分发至本县易俗河镇各宾馆、酒店、旅社,当住宿旅客拨打小卡片电话后,黄某介绍谢某某、付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卖淫女至各宾馆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7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本县易俗河镇长江宾馆住宿的旅客伍某的电话,要求黄某介绍三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黄某联系谢某某、付某后,同时打电话给一彭姓男子,要彭姓男子介绍一名卖淫女至长江宾馆8417房间卖淫。随后,黄某驾车送谢某某、付某到本县长江宾馆卖淫,在该宾馆8417房、8403房内,伍某、杜某、蒋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分别与三名卖淫女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1260元。事后,谢某某分给黄某200元,付某分给黄某220元,另一卖淫女分给黄某100元。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介绍谢某某至长江宾馆8421房卖淫时被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付某、伍某、彭某某、符某某、蒋某某、杜某的证言;湘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湘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县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视频资料;视频截图;通话详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暂扣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黄某上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雅静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人民陪审员  汪秀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