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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承明、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明,郭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承明,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郭爱华,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黄承明与被执行人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