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阿拉索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阿拉索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7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阿拉索娱乐厅。经营者:赵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阿拉索娱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