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诉被告白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白庆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7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负责人:曹科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斐,职务该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白庆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诉被告白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白庆生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