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袁其均、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袁其均,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600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女,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袁其均,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袁其均、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