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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立华与刘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华,刘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华,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沟菜农盖家组。被执行人刘德江,男,44岁,汉族,不详,现住东港市黄海大街***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华与被执行人刘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2532.11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