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士海、陶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士海,陶章刚,戴婀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郑士海,男,汉族,1950年5月17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陶章刚,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戴婀妮,女,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士海与被执行人陶章刚、戴婀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章刚、戴婀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