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翠霞、杜焕云与王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霞,杜焕云,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孙翠霞,女。申请执行人杜焕云,男。被执行人王力,男。本院在执行孙翠霞、杜焕云与王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4440.66元,受理费23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的家属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执行清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喻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