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进聪与童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聪,童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821号原告:叶进聪,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童光林,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叶进聪与被告童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叶进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进聪以与童光林协商确定了借款本息数额,并且童光林已付清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进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叶进聪负担。审判员 陈新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