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744号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诉孟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孟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禄,辽阳市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经营者:胡凯,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兴公司”)、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以下简称“竹林料理店”)与被上诉人孟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广禄、上诉人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的经营者胡凯,被上诉人孟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竹林料理店欠付货款63,696.60元,依据不足,本案在发回重审中应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对欠付货款数额予以核查;二审中竹林料理店的经营者胡凯提供了新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孟勇系合伙关系,发回重审中应对本案是否存在合伙经营事实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通和兴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白塔区竹林日式料理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墅代理审判员 郁岚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