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达浒宏兴钛粉厂与李庄谱、杨培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达浒宏兴钛粉厂,李庄谱,杨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达浒宏兴钛粉厂。代表人汤海平。被执行人李庄谱。被执行人杨培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达浒宏兴钛粉厂与被执行人李庄谱、杨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湘018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