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颍上县奚家友汽车修理厂与张乐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奚家友汽车修理厂,张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奚家友汽车修理厂,经营者,奚家友,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村(工业园区),注册号3412266600123693。被执行人:张乐彬,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颍上县奚家友汽车修理厂与张乐彬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6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传票,限期履行义务,但张乐彬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乐彬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奚家友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奚家友对我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张乐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