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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海涛与杭州怡淘怡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杭州怡淘怡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00号原告:吴海涛,男,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杭州怡淘怡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7号杭州驿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8室。法定代表人:冯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海涛与被告杭州怡淘怡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海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