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283号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1栋1单元1502室。法定代表人:勾泽沛,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寿,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退还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