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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283号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1栋1单元1502室。法定代表人:勾泽沛,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寿,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退还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