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学珍,张润民,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510100774515673G。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一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第19层1901、19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8794400-7。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村2组。法定代表人:董学珍。被执行人:董学珍,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张润民,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樊祥,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学珍、张润民、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洪雅县洪川镇柳街村的土地使用权(洪国用【2009】第1736号,面积24130.73平方米);位于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村的土地使用权(洪国用【2009】第313号,面积8024.1平方米);位于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村二组1栋1层6号厂房(权0008053建筑面积1313.76平方米)、1栋1层5号厂房(权0008054建筑面积42.33平方米)、1栋1层4号厂房(权0008055���筑面积34.32平方米)、1栋1层3号厂房(权0008056建筑面积364.8平方米)、1栋1层2号厂房(权0008057建筑面积434.54平方米)、1栋1层1号厂房(权0008058建筑面积834.18平方米)、1栋1层8号厂房(权0008059建筑面积1288.12平方米)、1栋1层9号厂房(权0008060建筑面积250.56平方米)、1栋1层10号厂房(权0008061建筑面积57.24平方米)、1栋1层7号仓储房(权0008062建筑面积492.8平方米)、1栋1-5层12号住宅(权0008063建筑面积1034.67平方米)、1栋1-2层11号住宅(权0008064建筑面积139.13平方米)、1栋1层13号仓储房(权0008065建筑面积956平方米)、1栋1层厂房(权0005720建筑面积3062.04平方米)、1-2层房产(权0005721建筑面积502.62平方米)。上述财产均轮候查封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51048.67元、案件受理费32008.39元、���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