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12号申请保全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龙灿。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昌植,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请保全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7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12号延边州交警支队:申请保全人延��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5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箱货车、车牌号码为吉H941**号、福田牌箱货车、车牌号码为吉HA98**号、金杯牌箱货车、车牌号码为吉HU18**号、宇通牌大客车、车牌号码为吉H167**号的车辆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延边阿里郎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吉HD78**号的车辆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