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查金梅与杨道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金梅,杨道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798号原告:查金梅,女,1965年2月2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告杨道坤,男,1954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查金梅与被告杨道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道坤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道坤支付10000元和按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计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道坤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杨道坤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到查金梅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拉丝工资2013年度”。本院认为,被告杨道坤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查金梅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杨道坤欠款事实,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查金梅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尚未给付的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杨道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千里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