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久栓与侯风臣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栓,侯风臣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985号原告:王久栓,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风臣,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久栓诉被告侯风臣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