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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与韩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韩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2508号原告: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投资人:刘颜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涵,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与被告韩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16年4月16日,原告预支了12个月的工资6万元。同年10月被告离职,原告为被告支付了2016年5至10月的社保中个人承担部分为2709元。2017年5月4日,沙劳人仲不字(2017)第035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支工资及垫付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合计3520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涵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大连亲亲袋鼠婴幼儿早教推广中心预支工资及垫付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5209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负担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馨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