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玉彬、高玉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玉彬,高玉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844号原告: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玉彬,男,汉族,1991年6月23日生,户籍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玉涛,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玉彬、高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551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488元退回吉林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