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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覃周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周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725号罪犯覃周明,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周明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周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缴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覃周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周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