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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叶富莲与杨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富莲,杨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初999号原告:叶富莲,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被告:杨仕玲,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本院审理原告叶富莲与被告杨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仕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富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叶富莲负担。审判员  秦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俊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