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饶仕定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饶仕定,何春晓,秦先利,汪仕菊,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三段25-27号。负责人:杜正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饶仕定,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0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何春晓,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7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秦先利,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汪仕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5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李东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8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仕定以其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日兴镇农贸街43号房产与中国邮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分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年租金130000元,其指定将租金转入饶仕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账号6210*****918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饶仕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账号6210*****918内存款以1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