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0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刘刚民间借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0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刚,男,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李艳梅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刚在建行伊金霍洛旗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