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鑫与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魏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696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嵩文区。被执行人魏增,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王鑫与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魏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鑫借款20万元并给付利息。魏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鑫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经查,被执行人魏增名下房屋已被该院查封,案件现正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魏增房产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魏增再归还3万元基础上再还款33万元结案,魏增同意于9月底先支付20万元,剩余13万元于11月底前全部还清,鉴于执行周期较长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4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为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