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8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8民初131号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教场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永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祥,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雨,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凤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芬,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祥、郎雨,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75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在沾益花山工业园区签定了《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电石技改项目1期工程回转干燥机产品购买合同》,约定产品购买价为207.18万元,争议管辖法院为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完毕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合同约定产品,并在被告指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的地点交付给被告,按合同约定指导被告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完毕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余下27554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娄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