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正强与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秦红华、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601-619房。法定代表人:陈泽良。申请执行人徐正强与被执行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2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被本院的(2015)穗越法执字第674号案进行处置。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上述案件的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在等候分配期间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邓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