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施志文申请执行成都天禾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志文,成都天禾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施志文被执行人成都天禾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施志文申请执行成都天禾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天禾信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锦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