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5号一幢一层159室。法定代表人:李可,经理。被执行人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128。法定代表人:张一达,董事长。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十七万九千二百八十元。权利人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511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世英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