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菊仙、章红梅等与徐苗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仙,章红梅,吴某,徐苗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885号原告:谢菊仙,女,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章红梅,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吴某,女,200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苗申,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谢菊仙、章红梅、吴某与被告徐苗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7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菊仙、章红梅、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谢菊仙、章红梅、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