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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彬与李治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李治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彬。被执行人李治冰。刘彬与李治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1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治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