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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广利与韩恩普、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利,韩恩普,赵瑞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60号之一原告:胡广利,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韩恩普,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赵瑞莲,女,1972年5月20号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利诉被告韩恩普、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