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广利与韩恩普、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利,韩恩普,赵瑞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660号之一原告:胡广利,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韩恩普,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赵瑞莲,女,1972年5月20号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利诉被告韩恩普、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