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芝、赵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芝,赵勇,于燕华,王加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芝。委托代理人:王中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一审被告:于燕华。一审被告:王加正。再审申请人张永芝因与被申请人赵勇,一审被告于燕华、王加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永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竣工时间如何确定。本案中,争议双方对竣工时间主张不一。二审鉴于赵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而张永芝一方在录音中认可涉案的7天连锁酒店已于2014年10月1日试营业,认定2014年10月1日试营业的时间为竣工时间,并无不妥。二、关于张永芝主张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审查认为,二审基于赵勇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已认定赵勇与张永芝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工程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二审基于公平原则,减轻双方诉累,判令张永芝向赵勇承担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亦无不当。张永芝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