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甲与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左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499号原告:刘甲,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7日,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左小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梁高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甲诉被告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刘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苟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