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甲与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左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499号原告:刘甲,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7日,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左小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梁高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甲诉被告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刘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苟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