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上福与吴辉、陈小妹、陈观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上福,吴辉,陈小妹,陈观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54-2号申请人李上福,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申请人吴辉,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申请人陈小妹,女,汉族,住所:吴川市。被申请人陈观太,男,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上福诉被告吴辉、陈小妹、陈观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李上福的申请,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吴辉、陈小妹、陈观太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吴辉、陈小妹、陈观太名下的房产以及对担保人李志清名下的粤G×××××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观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吴川支行(账号为:20×××57)的存款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观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人民东路营业所(账号为:62×××26)的存款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妹在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湛江吴川支行(账号为:00×××69CNY0)的存款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观太名下的位于吴川市×××××房(产权证号:粤房地预登吴房字第××号)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李志清名下的粤G×××××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云人民陪审员 陈日华人民陪审员 张力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