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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正宽与刘勇、彭喻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宽,刘勇,彭喻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21号之三原告:林正宽,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喻蓉,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正宽与被告刘勇、彭喻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林正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正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记1150元,由原告林正宽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 王 越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强 浩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