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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晓海与张东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海,张东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417号原告:孙晓海,男,1978年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东风,男,1966年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江,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孙晓海与被告张东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张东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定金系建设工程合同引起,建设工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