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义慧与陈立新、白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慧,陈立新,白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慧,女,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陈立新,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被执行人白明庆,男,汉族,51岁。申请执行人刘义慧与被执行人陈立新、白明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