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汪兰香、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兰香,华敏,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汪兰香,女,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华敏,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涛,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99-101号。投资人:华敏,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汪兰香与华敏、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兰香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皖0826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裁定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