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梅,石台县军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梅,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台县军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法定代表人:李军,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艳梅、石台县军李���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003之一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在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