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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富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19号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法定代表人:景东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康,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富国,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