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至雎鸠之州度假村有限公司、姚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东至雎鸠之州度假村有限公司,姚薇,姚贤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22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雎鸠之州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姚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薇,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姚贤年,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薇、姚贤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富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茗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