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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899号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变更前: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何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权,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有效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前利审 判 员  蒋光风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