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增辉、乔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增辉,乔善龙,胡发爱,陈德法,临沂书圣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592号之一申请人:姜增辉,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乔善龙,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胡发爱(系乔善龙之妻),女,汉族。被申请人:陈德法,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书圣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胡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发爱,经理。申请人姜增辉与被申请人乔善龙、胡发爱、陈德法、临沂书圣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增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乔善龙、胡发爱、陈德法、临沂书圣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邹淑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御园金顶xx号楼xx单元xx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姜增辉的担保人邹淑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御园金顶xx号楼xx单元xx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7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