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黄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黄玲玲,廖志平,朱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玲玲,女,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廖志平,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朱小梅,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归还给申请人借款999744.1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12月22日,利息为152117.61元,罚息为28647.81元,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为204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黄玲玲名下位于西湖区××西××龙韵花园××单元××室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短期内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0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代理审判员 徐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