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48李国顺与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848号原告:李国顺,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春,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顺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国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顺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