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容,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王容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容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47线从绵阳市往射洪县城行驶。当日10时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47线射洪县金华镇碧堂村路段时,与右侧横过道路的胡某(男,69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至胡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容拨打120、110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后胡某经射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胡某系多器官衰竭死亡。射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容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王容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容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人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包保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传唤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病情证明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何某、胡某1证言,被告人王容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容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虽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容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