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孙长德与齐国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德,齐国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518号申请人孙长德,男,汉族,1961年6月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齐国运,男,回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孙长德申请执行齐国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长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源:百度“”